当前位置:首页>>检察业务>>公益诉讼
公益诉讼
捕了鸟也“捕”了自己
时间:2020-05-14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【字号: | |

 

 

鸟儿随处可见,逮鸟卖钱既不用成本,还能贴补家用,似乎是件美事,然而很多人不知道这种行为其实触犯了法律。2020511日下午,经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,经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,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戴某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五个月。

今年54岁的刘某某因身体不适,无法进行劳累工作,便萌生逮鸟卖钱,贴补家用的念头。20194月份,刘某某在村内的农田放置“诱鸟”,采用架设捕鸟网、播放音频的方式多次非法捕获鸟类45只,被公安局当场抓获。经鉴定,被抓获的鸟类均是黑尾蜡嘴雀,被列入《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》(简称“三有动物”)。

检察官提醒:违反狩猎法规,在禁猎区、禁猎期或者使用 禁用的工具、方法进行狩猎,破坏野生动物资源,情节严重的,就构成非法狩猎罪。